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规发布 新旧规定逐条解读
来源:瑞联平台2023.08.03浏览量:682
; 刘为军 童海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
首发:瑞联资信平台微信公众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2023年6号文”)。
而在此之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19年7号文”),其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优化石油天然气矿业权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矿业权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2019年7号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如今,该文件已到有效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 2023年6号文较 2019年7号文 差异 |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 |||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 |||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 |||

中瑞世联集团作为瑞联平台的主导发起公司之一,是由中瑞国际、世联评估、北京矿通三家机构跨界融合组建的大型全国性综合资产评估集团,拥有全牌照评估资质。中瑞世联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单位,拥有雄厚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力量专家队伍。矿业权评估是中瑞世联集团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专设的矿业权评估业务总部和矿业权评估专业子公司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凭借矿业权评估领域三十年的积累,为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为我国矿业经济发展提供精细化的专业服务。
作者简介:
童海方:中瑞世联集团副董事长、首席矿业权评估师,是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矿业权价值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矿业权评估行业资深专家,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硕士企业导师,副研究员,是矿业权评估准则起草、修订和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出题与继续教育培训聘请专家之一。
刘为军:中国矿业权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土地估价师,从事评估行业至今20余年,主持和参与各类评估项目1000余项,包括以矿权为主的股权收购、矿权压覆补偿、抵押贷款、矿权出让、企业改制、企业重整、破产清算、司法诉讼等各类型资产及矿权评估业务,在资产评估及矿权评估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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