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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发展带来资产评估新维度

来源:瑞联平台2023.08.07浏览量:525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

首发:瑞联资信平台微信公众号



引言

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纲要》指出,要“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两份政策文件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作出了积极部署。要求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


01
DIGITAL ECONOMY

数字经济发展


  根据信通院数据,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这一比重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成为占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尤为迅猛,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数据来源:信通院


数据来源:信通院


  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为160.0万件,占我国发明专利有效总量的38.0%,同比增长20.3%。数字产品制造业发明专利有效量最多,为82.9万件,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的比重为51.8%。


  2016-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六年年均增速达到18.1%,是同期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年均增速的1.5倍。2022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比重达41.9%,较2016年提高11.3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02
DIGITAL ECONOMY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一起纳入生产要素,提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要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


浙江
政策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从地方条例上首次明确提出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使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
实践

创新打造数据公共存证平台:于2021年9月在全国率先上线“浙江省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用户经存证资格申请审核、存证应用申请,即可以API接口或数据包存证方式在相应应用下上传数据,并转换为唯一哈希值的数据记录在公共平台。现已累计存证数据640万条,免费发放存证证书12,000张。

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省大数据交易中心、金融机构、评估机构、企业等多方合作、先行先试,探路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路径,创新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模式,率先发放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200万元。截至目前,全省已有7家企业累计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0万元。

部门联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聚焦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文书效率问题,与省法院签署《合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备忘录》,明确数据存证证书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单位和个人持有相应数据的初步证明。会同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知识产权助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率先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

完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针对开源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不及时、权属界定不清晰、共享规则不健全等问题,制定出台全国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管理规则指引(试行)》,为开源社区中的数据共享使用及知识产权管理提供规范指引。

制定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以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为基础,制定发布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程》团体标准。联合推进《数据交易产品分类指南》《数据交易平台架构指南》等数据交易标准制定,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系列基础制度标准制定。

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提出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制度,加强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保护,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并明确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发放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单位和个人持有相应数据的初步证明。

成果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获评浙江省2021年数字经济系统优秀理论制度成果、2022年自贸试验区最佳制度创新案例

《基于区块链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新模式》获评2021年度浙江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十大最佳案例

“浙江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试点”成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深圳
政策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在中央改革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一节中,明确深圳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予深圳在完善数据产权等方面先行先试的新使命。

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实践

搭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完整闭环系统: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建成并上线国内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登记中、登记后的事项流程均已进行设定,登记前的数据哈希值存证、申请、审核,登记中公示、第三方异议,以及登记后数据流转变更、注销、撤销等程序,已经形成完整闭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处理者持有数据的基础凭证,一方面能够促进数据交易流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企业数据安全。截至2023年6月24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数据公示信息共有78条,主要包括“自有/自采数据”和“购买数据”两类数据。

数据交易:目前已经与深圳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达成合作意向,将证书作为数据卖方合法持有数据的基础凭证,在数据交易中使用,为企业数据进场交易提供便利。

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2020年率先启动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相关理论研究与技术设计,202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2023年将继续对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开展系统性研究,进一步“挖深钻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的理论方法体系。

制度创新

全国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2022年4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探索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裁判规则,完善适应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查明机制。

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已向市司法局报送了《关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计划项目说明》,将尽快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纳入条例中。同时继续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关键标准制定的工作开展。


北京
政策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

2023年5月3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确定为主管部门。

实践

2022年7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正式揭牌,其中目标之一是依托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搭建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发布数据资产凭证和数字交易合约,实现数据资产唯一性确权,首创在数据交易体系内完成数据确权。



03
DIGITAL ECONOMY

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国际经验借鉴


  建立数据监管框架,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是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重要保证。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借鉴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经验作为重要参考。


欧盟
制度构建层面

《数据库指令》(1996)

是计算机和版权法领域最古老、最具创新性的法律之一。这是保护数据库的非原始内容(以及数据库创建者所做的大量投资)免受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提取或复制该数据库的第一步。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2018)

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5)的34个简单条文扩展至99条的详细规范,带来了全面的制度改革,其核心目标是将个人数据保护深度嵌入组织运营。建立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问责机制,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9)

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新的版权例外(合理使用)情形、非流通作品的使用保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流媒体平台上的视听作品许可问题、公有领域的视觉艺术作品的使用问题、新闻邻接权、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特殊责任机制以及作品、表演开发利用合同中对作者、表演者的保护。

市场发展层面

《欧洲数据战略》(EU Data Strategy, 2020)

将在数据市场公平性、数据互操作性、数据治理、数据的个人控制权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以建立欧盟统一市场。主要包含建立统一治理框架、加强数据基础设施投资、提升个体数据权利和技能、打造公共欧洲数据空间四个主要战略。

《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2020)

《数据治理法案》 (DGA) 是一项跨部门工具,旨在通过规范公共/持有的受保护数据的重复使用、通过监管新型数据中介机构促进数据共享以及鼓励出于利他目的共享数据来提供更多数据。个人和非个人数据均属于 DGA 的管辖范围,并且无论涉及个人数据,均适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除了 GDPR 之外,内置的保护措施将增强对数据共享和重复使用的信任,这是在市场上提供更多数据的先决条件。

《关于公平获取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提案》(简称《数据法案》,Data Act,2022)

横向设置适用于物联网设备制造商和用户之间关系的规则,赋予物联网产品和相关服务用户访问和共享其使用产生的数据的新权利,以确保数字环境的公平性,刺激竞争性数据市场,为数据驱动创新创造机会。

《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 DSA,2022)

分类分级地确立数字服务提供商的义务,针对超大型网络平台作出了特殊规定,且统一了平台对非法内容和虚假信息传播控制的责任标准,将会对欧盟的数字贸易、平台企业和用户产生潜在的巨大影响。

《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 Act, DMA,2022)

为大型在线平台(即“看门人”)明确了权利和规则,确保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滥用自己的地位。在欧盟层面监管数字市场将创造一个公平和有竞争力的数字环境,让公司和消费者从数字机会中受益。



04
DIGITAL ECONOMY

我国积极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相关立法也在同步进行中。目前已基本建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龙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体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未来中国将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积极参与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合作和数据的全球治理,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应在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既有的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维度基础上,融入数据资产的评估特征和方法,从而创建属于数据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助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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